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10-28      访问次数: 899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学科建设,进而争取更高层次的科研项目,推动学院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课题资助范围

1.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全体教职工均可申报,优先资助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和教辅人员。

2.附属医院承担学院教学任务的教师也可申报,但原则上只资助教育教学类课题。

第二条  学院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各部门开展课题申报、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与论证、落实经费、对课题进展进行定期检查总结和组织最后的验收结题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协助和配合各项课题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所需的研究资料,促进研究条件的完善,并做好全校研究课题的文件存档工作。

第三条 康达医药卫生发展研究院负责为课题提供咨询、协助做好课题的评审与论证,创造机会促进科研工作的交流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学院教师发展中心可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向各系(部)和康达医药卫生发展研究院征集选题,汇总后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核,确定学院重点研究项目。

第四条 受资助者所在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完成。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须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教师发展中心审批,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第二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五条 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分为医学类、理工类、人文社会科学类和教育教学类四个领域,具体比例根据每年申报情况由评审委员会确定,但医学类立项数原则上不低于立项总数的50%

第六条 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鼓励学院各类人员自由探索,发挥自主创新能力;鼓励结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独立学院实际和学院学科发展现状进行选题;鼓励院内跨学科、跨部门的合作研究;强调课题的创新性,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性或跟踪性研究,为申报更高层次的项目做好培育工作。

第七条  课题由学院教师发展中心统一组织申报,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10月。

对于获得校级及以上立项课题但属于自筹经费的课题,学院参照同类立项课题中一般项目的经费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其中国家级课题给予同类课题一般项目的100%经费资助,省部级课题给予同类课题一般项目的85%经费资助,市厅级和校级课题给予同类课题一般项目的70%经费资助。

以上经费均在学院本年度科研课题总经费中支出,剩余经费用于组织学院立项课题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每项资助500010000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20005000元。具体根据每年的经费情况由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确定。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研究者要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较好的研究基础,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条件。课题负责人必须实际负责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在研究工作中承担实质性任务。选题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力求具体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步骤切实可行。

第十条 每位教职工每年只能以课题负责人的身份申请一项课题。已获得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资助但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学院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一条 已经申报校级及以上科研基金项目并获得立项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如发现此类情况,并查明属实,将停止课题负责人两年内申报其它课题。

第十二条  申请者须如实填报《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申请书》(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一式三份),项目申请书由申请人所在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教师发展中心。

第十三条 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评审

(一)项目评审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申报项目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院内同行专家评审。重点项目经过同行专家评审后,择优进行答辩,再经专家评审组评审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立项资助。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科研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真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特殊情况下,应由原项目负责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接替人书面签字同意并经所在(挂靠)部门领导书面签字同意,报教师发展中心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修改,并在两周内按要求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科研基金研究计划书》(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一式三份,由教师发展中心、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各执一份,作为项目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对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书》规定任务者,可以申请延期一年完成,延期者应事先办理项目延期手续,报所在部门和教师发展中心备案。对于延期一年仍没有完成的项目负责人,予以撤项,并停止申报各类课题一年。

第十七条  课题立项一年后,教师发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研究状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课题研究进度、经费使用状况、研究硬件软件条件完备状况和阶段研究成果等,可采取多种办法,全面检查所有项目的进展状况,并组织课题间的学习交流。课题负责人需提供书面的课题进展报告、自我评估报告、下一阶段研究计划报告等。其中重点项目全部进行检查,并组织答辩。一般项目可由所在部门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本部门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的形式报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教师发展中心根据中期检查评审意见并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酌情给予奖惩,对有重大成果的项目可追加资助金额,对无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可冻结或撤消。

第十九条  因故需要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或对研究内容和研究周期作重大调整,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师发展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投入专项经费开展学院科研发展基金课题的研究,每年不少于20万元,并随学院事业的发展逐年递增。

第二十一条  附属医院申报的医学类、理工类和人文社会科学类课题申报立项后,研究经费由各医院自筹。附属医院申报学院教育教学类课题获得立项后,由学院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拨款采取动态管理方式。资助经费分两次划拨,立项后统一下拨第一期经费,占总经费的50%;凡形成一定研究成果,通过中期检查验收的,下拨第二期经费。研究取得重大进展及成果的,可追加资助金额;对于无正常理由未完成研究计划进度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停拨后续经费。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由教师发展中心统一核拨、财务办公室统一管理。每个立项项目设立独立经费代码,由项目负责人保管,并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经费核销由所在部门财务负责人签字,财务办公室报支。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在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开支,包括购买相关资料、耗材、小型设备、考察调研、软件开发、打印复印、劳务开支等费用。项目研究经费购置的图书及小型设备等,按学院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结题后经费有结余的视情况给予个人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其余统一归入学院科研课题账户。

第五章  成果的验收鉴定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需进行结题鉴定。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提供研究报告、论文论著及相关材料。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按照相关标准对研究课题进行全面验收(鉴定)并实施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凡是获得科研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成果鉴定评议资料等均应标注“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科研发展基金资助”字样,未标注者在检查、验收时不予认可。重点课题必须至少发表一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方可结题。

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质量特别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在今后的其它渠道科技项目申报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对按时完成研究项目的个人和所在系部申请后续项目时学校将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九条  优秀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的研究工作及成果将作为职务、职称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并在评奖评优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发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