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10-28      访问次数: 962

为了进一步激发学院教师科研创新能力,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深化学院内涵建设,促进学院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全体教职工,以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名义取得的科研荣誉,发表或出版的重要科研成果,获得的优秀科研成果奖等,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论文奖励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SCI收录期刊上的,影响因子在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影响因子在3.0及以下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南京医科大学学报》英文版视同影响因子3.0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SSCI收录期刊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CSSCI收录期刊上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的,一次性奖励0.3万元。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EI收录期刊的,一次性奖励0.3万元。

4.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一次性奖励0.5万元。

5.论文和转载(索引)论文的奖励按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

第三条 科研课题奖励

1.奖励范围

1)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省部级项目:包括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江苏省科技厅自然科学、软科学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其它部省级项目。

3)市、厅级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项目、连云港市科技局、连云港市卫计委、连云港市中医药局项目、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处项目、南京医科大学教务处立项课题等。

2.奖励办法

1)获得国家级立项课题并有经费资助的,学院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于获得国家级立项课题但属于自筹经费的项目,学院给予同类课题一般项目的100%经费资助,不再给予奖励。

2)获得省部级立项课题并有经费资助的,学院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于获得省部级立项课题但属于自筹经费的项目,学院给予同类课题一般项目的85%经费资助,不再给予奖励。

3)获得市厅级立项课题并有经费资助的,学院一次性奖励0.3万元。对于获得省部级立项课题但属于自筹经费的项目,学院给予同类课题一般项目的70%经费资助,不再给予奖励。

经费资助管理办法参照学院另行规定。

第四条 科研获奖项目奖励

1.国家级成果奖:包括教育部颁发的中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中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5万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

2.省部级成果奖: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市、厅、局级成果奖:包括江苏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市政府、省厅(局)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不含南京医科大学的奖励)等,一次性奖励0.5万元。

第五条 学术著作与教材的奖励

我院教职工为第一署名人,以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作为署名单位,由境内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具有独立书号(ISBN),字数不少于15万字的学术专著(含译著),一次性奖励1万元;字数在10-15万字的学术专著(含译著),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一次性奖励1万元,主编省部级规划教材一次性奖励0.8万元。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一次性奖励0.5万元,参编省部级规划教材一次性奖励0.3万元。

由学院教师编写并出版的字数在15万字以上的自编教材,一次性奖励0.8万元;由学院教师编写并出版的字数在10-15万字的自编教材,一次性奖励0.4万元;奖金由主编进行分配。

第六条  其它科研奖励

凡以上条例中没有列出,但个人和所在部门都认为应当奖励的科研成果,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办审核后,报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决定是否奖励。

第七条  科研成果奖励申报时间和办法

1.申报时间

 科研奖励的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份,每年奖励一次。成果统计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1日—1231日。

2.奖励申报程序

1)本奖励的申报人为发表重要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人、获奖成果的第一负责人。凡多人合作成果的奖金由排名第一者分配。

2)科研奖励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教职工申报。

3)凡符合奖励者,需填写申报表,并连同可资证明的有关材料,如刊载论文的报刊、获奖证书等送交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4)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的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收齐、审核、整理完毕后,填写汇总表,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和盖章后,送交教师发展中心。

5)学院教师发展中心对各部门报来的材料进行复核整理,确定拟奖励类别及标准。

6)学院教师发展中心将结果报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由院学术委员会确定最终的奖励名单和金额。

7)学院教师发展中心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制作本年度的奖励名单及金额,并将奖励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8)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由教师发展中心发文通知全院,同时将核定无误后的有关材料返还各部门,并将必要的原件或复印件归档备查。如在公示期间,有教职工对奖励结果有异议,则暂缓发放奖励,待院学术委员会下一次会议复核后予以发放。

9)学院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办理相关奖励手续,并负责做好每年度科研奖励的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附则

1奖励期刊级别以论文发表的当期认定。

   2.严禁弄虚作假。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故意重复申报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回奖金,并参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经过核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其科研奖励追回。

3.因辞职、出国逾期不归和调离本院者,其当年度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4. 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

     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康达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