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评估院关于公布2015年独立学院抽检专业名单及有关申报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14      访问次数: 826

 

各独立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独立学院专业建设抽检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10〕20号)和独立学院专业建设抽检专家委员会议精神,经电脑摇号并与厅高教处会商,确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护理学和测绘工程为2015年摇号抽检专业,临床医学与中医学为2015年指定抽检专业。现将2015年抽检专业名单(见附件1)予以公布。

请各独立学院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积极做好自评等相关工作,并于7月15日前完成每个被抽检专业网上填报《江苏省独立学院专业建设抽检自评表》和《江苏省独立学院专业建设抽检状态数据统计报表》(简称《自评表》和《状态数据统计报表》),填报网址是:http://58.213.129.229:83/zycj。上述表格标准式样从 “江苏省独立学院专业建设抽检工作系统”的“下载中心”栏目下载。相关佐证材料根据《自评表》中各分项自评表的“支撑材料名称”所列项目提供影印件,并按照对应的二级指标名称分类放在学院专题网站上公示。《自评表》和《状态数据统计报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书面打印稿分别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和省教育评估院。材料报送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教育大厦2611房间,邮编210024;联系人:李峻峰,联系电话025-83335277;邱白丽,联系电话025-83335263。

根据独立学院专业建设抽检专家委员会议精神,为了便于更好地反映专业建设的实际问题,强化以评促建的效果,抽检指标体系在保持原有总体框架基础上,针对独立学院发展现状和前五年专业抽检实际情况,对少部分内容作了修订,详细内容附件2。

 

附件:1.2015年江苏省独立学院抽检专业名单

      2.江苏省独立学院专业建设抽检评估指标体系修订

有关说明

 

 

 

2015年4月20日

   

 

 

抄送:厅高教处,有关高校

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

 

附件1:

 

2015年江苏省独立学院抽检专业名单

 

序号

独立学院名称

抽检专业名称及代码

学制

首届招生时间

1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80601)

四年

2005年

2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

2007年

3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

2004年

4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2004年

5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2004年

6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2009年

7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

2006年

8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

2006年

9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

2006年

10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2006年

11

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

2006年

12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

2006年

13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2006年

14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

2006年

15

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

 

2006年

16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

 

2009年

1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

护理学

(101101)

四年

2010年

2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2006年

3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2006年

4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

2006年

5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2006年

6

南通大学杏林学院

2006年

1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

测绘工程(081201)

四年

2006年

2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

2006年

1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临床医学(100201K)

五年

2006年

2

南通大学杏林学院

2006年

1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中医学(100501K)

五年

2006年

 

附件2:

 

江苏省独立学院专业建设抽检评估指标体系

修订有关说明

 

一、若干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名称的修订

1.一级指标:“4.专业建设与教学管理”调整为“4.课程建设与教学管理”。

2.二级指标

(1)“3.2专业图书与电子网络资源” 修订为“3.2专业图书与计算机网络资源;

(2)“3.3教学仪器与设备” 修订为“3.3教学设施与设备”;

(3)“4.4 教学制度”修订为“4.4 教学组织”

(4)“4.5 质量管理”修订为“4.5内部质量保障”。

二、有关合格标准具体描述的修订

详见《江苏省独立学院专业建设抽检自评表》中“专业建设分项自评”合格标准具体描述。

三、标准达成度的修订

1.“通过”的标准修订为须同时满足:(1)在全部20个二级指标中,A≥12且C=0;(2)核心指标(黑体)中,A≥6且C=0;(3)有一定特色。

2.“不通过”的标准修订为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1)A≤8或C≥2;(2)核心指标中, A≤4或C≥1。

3.“暂缓通过”,标准达成度介于“通过”与“不通过”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