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载体,实施课程负责人制度是构建学院教学工作体系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每个专业的每门课程原则上都需要遴选一名骨干教师担任该门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对于个别教研室人员较少的,可以暂时由1名教师担任多个专业同一门课程的课程负责人。
2.分布实施原则。根据学院师资的实际情况,分步骤设置课程负责人,专业主要课程原则上应先设置课程负责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药学等专业涉及执业资格考试的课程应优先设置课程负责人。
3.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选聘课程负责人应以学院青年教师为主,并应和青年教师培养相结合,力争让更多的青年教师担任课程负责人,使青年教师获得成长。原则上,同一名教师最多可担任2门课程的负责人。
二、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热心于教学事业,愿意从事课程建设工作。
2.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系统主讲过所负责专业的课程,能统筹把握所负责课程的教学内容、重点和难点。
3.积极围绕本专业学生特点开展教学,勇于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开展教学,教学效果好。
4.具有一定的科研或教研能力。熟悉本专业或课程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围绕本专业或课程开展相关的科学或教学研究。
5.应在本院工作一年及以上。对于个别特别优秀的教师、且系部工作急需,可根据自身特殊需要进行选聘。
三、工作职责
1.在专业负责人的指导下,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开展课程建设工作,有计划地积极开展精品课程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课程建设规划,负责撰写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工作总结。
3.组织制定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
4.根据课程要求精选教材,开展教材建设(包括本课程的教学参考材料建设),建设或更新课程试题库。
5.制定课程教学规范,如规范课程的教案、作业批改、考试及方式、命题、评分标准、评卷、成绩统计和试卷分析。按时将课程考核的相关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做好所负责课程教学文档的收集保存工作;负责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
6.定期组织集体备课等教学活动。认真钻研教材,因材施教,提高任课教师的教学业务水平。及时研究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每学期至少组织3次教学活动,对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材和教学方法进行研究探讨,并做好相应记录。
7.配合专业负责人组织申报课程相关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改课题。
8.完成学院交办的与专业、课程建设相关的其它工作。
四、工作量计算
1.对于院内担任课程负责人的教师,按月发放相应的工作补贴。在年末绩效考核时,如工作量不足,将按照每周1学时(每学期按20周计算)的工作量替换相应学时。
2.对于院外兼职担任课程负责人的教师,按月发放相应的工作补贴。
3.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课程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表彰。
五、聘任考核
1.课程负责人的遴选由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系、部组织聘任考核小组,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经学院办公会议批准后发文聘任。
2.课程负责人聘期为两年。
3.课程负责人的工作考核由系、部负责组织,每学年一次,具体考核细则由系、部制定,考核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核发课程负责人的工作津贴。
4.课程负责人每学年考核一次,对考核合格的课程负责人按期核发工作津贴,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工作津贴并取消课程负责人资格。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聘任。中途如发现不称职,可视情况予以更换。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