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7-11-02      访问次数: 212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院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其他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主要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第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学院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五)审定学院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六)审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组成及决议。

第六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二次,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研究决定。

第七条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作出有关决定或决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的2/3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八条 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凡工作调动、出国一年以上、年满65周岁(特殊情况年龄可以放宽至70周岁)、健康状况难以适应工作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都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