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毕业设计和实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身体素质方面: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2.在校学习期间,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毕业考试(理论、实践技能)有不及格者。
4.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5.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
6.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本院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四级或医护英语考试三级者。(其他语种高考生学位授予外语水平参照英语级别)
7.结业学生。
第四条除以上规定外,医学信息工程专业学生必须通过本院组织的国家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五条在校期间,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毕业时,如经过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受到校级表彰一次及以上(有文字材料),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研究提出特议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生毕业时因如下原因未获得学士者,可于毕业后2年内(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参加相关考试:
1.毕业时未通过本院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四级或医护英语考试三级者;
2.部分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未获得者;
3.毕业论文、毕业考核不合格者;
4.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
5.医学信息工程专业学生未通过本院组织的国家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者;
以上考核不单独组织,毕业生根据个人情况自己申请。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时间根据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时间确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由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作出情况报告,再经教务处审核,提交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权在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学生,由学院授予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条本细则从2018届毕业生开始执行,原《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作废,由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