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5-10-12      访问次数: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位授权点、学科建设,提升人才培养水平,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院实际,设立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三条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构成。

第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9 人的单数。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院长担任;副主席和委员人选由主席提名;提名人选主要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中遴选,一般应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有关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中产生。

第五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有毕业生的学部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部负责人、学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部内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委员应该涵盖本学部所有专业,人数为不少于5 人的单数。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学部负责人担任,副主席 1-2 人,一般由学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担 任。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各学部综合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1 人,原则上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助理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自新一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原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解散,学校不再另外发文通知。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涉及以下事项: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作出设立、合并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七)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决议;

(八)审议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重大事项;

(九)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涉及以下事项:

(一)审议并提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相关人员学位的建议;

(二)审议学部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三)审议学部专业申报、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点的相关事项;

(四)围绕专业建设和学生实际,提出并审议学部各专业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变更事宜;

(五)完成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选由主席提名,经院务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部推荐,报院务会确定后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参照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执行,可适当加以调整。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

(二)工作在本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了解国家、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

(三)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任职条件,但需要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依据本章程,公平公正地对相关事项做出判断;

(三)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和评议,积极讨论相关议题;

(四)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五)委员在参加会议讨论学位等工作有关议题时,如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学院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届满须进行调整,凡工作岗位变动、健康状况难以适应工作的委员,都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 次全体会议,其余时间,可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 6 月召开一次会议。其余时间,可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签字后生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重大事项的决定或决议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过半数,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参会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形成详细的会议纪要。会议表决结果、会议纪要等由学位办存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项会议材料和决议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和学院下发的有关学位的重大文件需要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办汇总后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九条根据议题内容,可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授权委托,由学位办行使日常工作权利。学位办对于有明确规定或审核条件的事项,经审核无异议的直接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有关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审议意见,应及时转达相关机构或职能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分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学部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2025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原《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南医大康发〔2022〕43号)同时废止。